1.谁帮我弄个伊通河踏青作文

2.写伊通南山的作文五年级

3.长春伊通河最终汇入哪里?伊通河形成时间?

4.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20修订)

5.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明天伊通县什么天气_明天伊通有没有雨

伊通河(满语yitu ula),是长春平原上的千年古流,是第二松花江的二级支流,它发源于吉林省伊通县境内哈达岭山脉青顶山北麓,流经伊通县、长春市、德惠市、农安县,主要支流(由南往北)有小伊通河、干沟子河、双庙子河、伊丹河、碱草沟、小河沿子河、西河沟(繁荣路-南湖-动植物园-吉顺明沟)、东新开河、四间河(即串库)、新凯河、农安排水干渠、两家子河、小苇子沟、大苇子沟等。伊通河在农安县靠山镇靠山大桥下5公里与饮马河汇合,从河源至汇合处流程343.5公里,因饮马河在汇合处以上流程为368公里、比伊通河长20余公里,按“河源唯长”原则,以饮马河为干流,该流域统称饮马河流域。两河汇合后,向北继续流经20公里注入第二松花江。

概况

年径流量约3.5亿-6亿m?。

从源头到新立城水库大坝为上游,从新立城水库大坝到新凯河口为中游,从新凯河口到靠山屯为下游。产流量从上游到下游逐渐递减。

上游有两个源头,一条支流。东源在省城南100公里伊通县境内哈达岭山脉青顶山北麓的老道洞附近,由渗出的泉水集流而成,向西流经寿山水库至营城子与西源汇合;西源则出于东丰县磨盘山西北石碑岭通称小伊通河,流向由南而北,其下游一段成为伊通与东丰两县的界河。伊通河从源头至营城子一段,穿行山谷之间,河床较深,水清流急,经常爆发山洪。过营城子后进入山间平川地带,有杂木河、西苇河等先后流入,流速渐减,河谷渐宽。出县城后接纳了干沟子河、双庙子河等支流。河道进入平原地带,河谷宽阔,流量渐增。支流伊丹河,发源于伊通县河源乡流沙林夹槽子屯和苇塘沟,越过二道乡石门水库,流约80公里,在朝阳区乐山镇南与1933年为种植水稻而开辟的新开河汇流进入伊通河。

新立城水库大坝至新凯河口段区间支流虽较多,但除了小河沿子河外径流都较狭浅、水量不足。包括小河沿子河在内的大部分支流都遭到半封闭式截流蓄水,旱季支流汇水均以生活污水为主。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将处理过的大量污水排入伊通河,由于新立城水库基本不放流、北郊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中水承担起伊通河中游的灌溉任务。

最大支流新凯河口以下为下游,农安水文站枯季径流主要为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中水,汛期新凯河流量对伊通河下游水位影响很大。由于一江二河在靠山镇汇流,汛期第二松花江和饮马河洪水对伊通河形成顶托作用、致使最下游的防洪任务每年雨季都较重。

谁帮我弄个伊通河踏青作文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的伊通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岛屿、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含园林景观地),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的主管部门。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伊通河城区段的日常管理工作;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市环保、规划、国土、园林、建设、市容环卫、财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治理保护资金列入市年度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伊通河城区段治理、保护、利用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的规划编制、调整,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应当服从防洪安全和生态保护需要,突出水清、岸缓、绿浓、境静、景软的景观特色。第八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服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

伊通河城区段沿岸两侧的城市建设,应当与伊通河城区段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拦河坝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不符合规划和防洪工程安全要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者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迁移、关闭、拆除。第十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及其调整方案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预验收方可履行竣工手续。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用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向伊通河管理机构提交恢复原状保证书。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要求恢复原状。

造成植被、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的,由占用单位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所需费用。第十二条 制定伊通河城区段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调度水资源时,应当采取措施维持河道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和景观功能需要。第十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河道水质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符合所在功能区水质标准。

市伊通河管理机构应当对河道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第十四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伊通河城区段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制定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限期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第十五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和直接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伊通河城区段两岸汇水沟道或者利用其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应当按规划建设污水净化处理设施。污水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伊通河河道。第十七条 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林、护岸林、风景观赏林及其他绿地由市伊通河管理机构统一营造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绿地、破坏林木、花草,采集花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动、植物标本。第十八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影响行洪安全的高秆植物;禁止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第十九条 在伊通河城区段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晒粮、埋坟、开荒种地、放养畜禽;

(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残雪;

(三)在滩地上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网鱼、炸鱼、电鱼、毒鱼;

(四)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五)清洗车辆或者其他物体;

(六)有损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写伊通南山的作文五年级

眼见着身边的同学有的被家长接走了,有的拿着伞走出了教室,也有的同学索性冲进雨帘,嘴里还喊着:淋雨的感觉好爽哦!“于是,我也鼓起勇气冲进了那风雨的世界,硬着头皮去尝尝那“好爽”滋味.“哇!雨好大!”还没冲到校门口,我的全身上下已经淋了透儿,

成了个“落汤鸡” .哇噻!学校的大门外站满了家长,只见他们手里拿着伞、雨衣,站在那里焦急地向里望着,在众多的学生中寻找着自己的孩子,那场面忽然让我很感动!唉,走吧!反正我爸妈是不会来了.我挤出了“家长墙”,又继续在风雨中飞跑起来,

心里却希望着爸妈会突然出现在面前,即使不像那些在校门口的家长一样爱怜的搂着自己的孩子,至少为擦脸上的雨水也好啊……“菲菲!”——咦,这声音怎么听起来这么耳熟?像是妈妈的声音?唉,可能是我想得太入神了,产生了错觉吧?

长春伊通河最终汇入哪里?伊通河形成时间?

通过那次南山之行,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

那一天上午,我们一家三口准备了登山必需用品,向南山进发。路上,爸爸对我说:“南山也叫碧云峰,是我们宁化旧志列的八景之一,我们爬南山可以眺望翠城的美景。况且爬山可以放松自己,周末要多出来参加活动,开阔自己的视野。”妈妈也附和:“对呀,出来锻炼锻炼,还可以增强体质。我们还可以享受山林中的新鲜空气,领略大自然的美好风光,算是一举多得的美事。”听了爸爸妈妈的话,我更加向往南山了。

到了南山脚下,我抬起头一看,一眼就望到了山顶。“这南山也不怎么高,肯定不难爬。”我想。走上一条光洁滑腻的鹅卵石古道,我兴致勃勃地往台阶上跑,一会儿蹦到这里,一会儿跳到那儿。刚走一小段路程,不爱锻炼的我就已经累得气喘吁吁。看到爸爸妈妈还迈着一步步稳当的步伐,我只好硬撑下去。可是,慢慢的我的腿像灌了铅一样沉重,怎么也抬不起来了。我坚持不住了,一屁股坐到地上,上气不接下气得对妈妈说:“我不爬了,我实在爬不动了。”这时,一位阿姨牵着一个小妹妹走上山来,小妹妹走到我面前,奶声奶气地说:“**姐,前面就是南山庵了,跟我一起爬山吧!”听了可爱的小妹妹的邀请,我羞愧万分,比我小的妹妹都能爬上去,我怎么这么娇气呢?我站起来,深吸了一口气,一股强大的力量驱使着我直往前行,顿时感到轻松多了。小鸟喳喳地鼓励着我,风儿轻轻地为汗,经过了南山庵,我们沿着崎岖的山道继续攀登,终于登上了山顶!我站在高高的峰顶,放眼望去,顿有“一览众山小”之感。极目远眺,层峦叠嶂,山脉绵延;近望沃野万顷,河川纵横,翠城的全景尽收眼中。

时值正午,烈日炎炎。我们依依不舍地下山了。第一次体会登山的辛苦,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静,是呀,不经历风雨,怎么能见到美丽的彩虹?人生就像登山,只有不断地攀登,才能见到更美的风景。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20修订)

蜿蜒流至农安县靠山镇东南汇入饮马河。清代康熙二十年(1682年),清政府为抵御沙俄侵犯黑龙江流域,开通了伊通河航道,粮草辎重通过水路运输到东辽河的小城子,通过陆路转运到伊通河下水,装入三丈五尺长的小船北运,把辽河与松花江、黑龙江连接起来。

伊通河,是长春平原上的千年古流,是松花江的二级支流,它发源于吉林省伊通县境内哈达岭山脉青顶山北麓,流经伊通县、长春市、德惠市、农安县,主要支流(由南往北)有小伊通河;

干沟子河、双庙子河、伊丹河、碱草沟、小河沿子河、西河沟(繁荣路—南湖—动植物园—吉顺明沟)、东新开河、四间河(即串库)、新凯河、农安排水干渠、两家子河、小苇子沟、大苇子沟等。

伊通河在农安县靠山镇靠山大桥下5公里与饮马河汇合,从河源至汇合处流程343.5公里,因饮马河在汇合处以上流程为368公里、比伊通河长20余公里,按“河源唯长”原则,以饮马河为干流,该流域统称饮马河流域。

两河汇合后,向北继续流经20公里注入松花江。

流域概况

伊通河流域地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春季风大干燥,夏季温热多余,秋季温和凉爽,冬季寒冷漫长。年均气温4.6℃多年平均风速3.3米每秒,多东南风。

流域年均降水量608.6毫米,多集中在6~9月,占全年降水量的75%。年均蒸发量598.6毫米。河流封冻期为每年11月中旬至次年4月上旬,140天以上。流域年均径流量4.97亿立方米,年均输沙量31.7万吨。新立城水库以下河段劣Ⅴ类水质占86.2%。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伊通河

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建文明、和谐、宜居的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他区域。第三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实行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自治县城镇管理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

各乡镇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居住区居民、村民开展乡村容貌和环境卫生社区服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治理和维护工作。第四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五条 责任区和责任人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邮政、通信、供电、体育、科普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文化、体育、、游览、展览、公园、绿地、公交站点、广场、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美发、商店、超市、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专人负责;

(四)公路、穿越城镇的铁路及其两侧界定的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水库、河流、湖泊、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六)各类建筑工地,已经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缓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拆除及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各自单位负责;

(九)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的,由景观照明设施维护主管部门负责;

(十)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十二)各类养殖场(厂)、种植场(厂)、生产(加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企业负责;

(十三)农场、林场以及各类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由本单位负责。

村庄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自然村主干道旁的门店、住户应当按照“门前三包”要求,做好门前卫生保洁工作。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负责确定划分,明确责任人。第六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道德水平。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建立与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监督、管理、维护水平。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绩考核内容,对城乡容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河道的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河道资源,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通河长春市城区段(以下简称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的管理。第三条 伊通河城区段自南绕城高速公路起,至北环城路四化桥下游700米拦河闸止。

伊通河城区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范围)为伊通河城区段两岸堤防间区域以及市政府征用的护堤地。第四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的前提下,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第五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长春市伊通河管理处(以下简称河道管理部门)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伊通河城区段河道进行日常管理。

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园林、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伊通河城区段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维修、养护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挪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报告河道管理部门。第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排放污水,弃置或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修建围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种植树木和各种农作物(护堤护岸工程林木除外);

(四)设置拦河渔具,捕鱼、电鱼、炸鱼;

(五)射杀、捕捉野生动物;

(六)埋坟、放牧、燃放野火,挖掘草皮、践踏草坪、采摘花果、采集籽种、损毁花草树木;

(七)停放或者刷洗机动车、非机动车;

(八)跨越栏杆、移动座椅、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损坏景点建筑、雕塑、座椅、警示牌、标志牌以及绿化、照明、经营、安全、通讯、保洁等设施;

(九)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等杂物;

(十)从事看相、算命、烧纸等活动,粘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十一)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构筑物、建筑物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时,应当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工程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发掘;

(二)在未做交通路段堤顶行车;

(三)设置向河道内排放雨水的管线。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造成水利设施损坏或者河道淤积以及其他形式的危害,需要进行修复的,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营造护堤及护岸林木,并做好林木的管理工作。护堤及护岸林木的收益用于河道堤防建设和维护。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和破坏。确因工程建设或者树木危及电力、电信等线路安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河道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并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树木砍伐补偿费及施工费用。河道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树木砍伐补偿费应当存入财政专户。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河道建设整体规划,并由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下列处罚: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

(二)种植树木和农作物、放牧、设置拦河渔具以及设置其他阻水障碍物,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挖筑鱼塘、埋坟、修建厂房和建筑设施,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六)爆破、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